7.1.1 本章适用于钢管混凝土结构与构件质量或性能的检测。
7.1.2 钢管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可分为原材料、钢管焊接质量与构件的连接、钢管中混凝土的强度与缺陷以及尺寸与偏差等项工作。具体实施的检测工作或检测项目应根据钢管混凝土结构的实际情况确定。
7.2.1 钢管钢材力学性能的检验和化学成分分析,可按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执行。
7.2.2 钢管中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与性能的检验,可按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7.3.1 钢管焊缝外观缺陷,检测方法和质量评定指标应按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确定。
7.3.2 钢管混凝土结构的焊接质量与性能,可根据情况分别按本标准第6.3.2条、第6.3.3条和第6.3.4条进行检测。
7.3.3 当钢管为施工单位自行卷制时,焊缝坡口质量评定指标应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确定。
7.3.4 钢管混凝土构件之间的连接等,应根据连接的形式和连接构件的材料特性分别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6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7.4.1 钢管中混凝土抗压强度,可采用超声法结合同条件立方体试块或钻取混凝土芯样的方法进行检测。
7.4.2 超声法检测钢管中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操作可参见本标准附录I。
7.4.3 抗压强度修正试件采用边长150mm同条件混凝土立方体试块或从结构构件测区钻取的直径100mm(高径比1:1)混凝土芯样试件,试块或试件的数量不得少于6个;可取得对应样本的修正量或修正系数,也可采用一一对应修正系数。对应样本的修正量和修正系数可按本标准第4.3.4条的方法确定,一一对应的修正系数可按相应技术规程的方法确定。
7.4.4 构件或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的推定,宜按本标准第3.3.15条、第3.3.16条和第3.3.20条的规定给出推定区间;可按本标准第3.3.21条的规定进行评定。单个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推定,当构件的测区数量少于10个时,以修正后换算强度的最小值作为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推定值,当构件测区数为10个时,可按式(7.4.4)计算混凝土强度的推定值:
式中 ——10个测区修正后换算强度的平均值;
s—— 样本标准差。
7.4.5 钢管中混凝土的缺陷,可采用超声法检测,检测操作可按《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 21的规定执行。
7.5.1 钢管混凝土构件尺寸的检测可分为钢管、缀条、加强环、牛腿和连接腹板尺寸等项目,偏差的检测可分为钢管柱的安装偏差和拼接组装偏差等项目。
7.5.2 构件钢管和缀材钢管尺寸的检测可分为钢管的外径、壁厚和长度等项目。钢管的外径,可用专用卡具或尺量测;钢管的壁厚,可用超声测厚仪测定;钢管的长度,可用尺量或激光测距仪测定。
7.5.3 钢管混凝土构件最小尺寸的评定、外径与壁厚比值的限制和构件容许长细比应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的规定评定。
7.5.4 格构柱缀条尺寸的检测可分为缀条的长度、宽度、厚度及缀条与柱肢轴线的偏心等项目;缀条的尺寸,可用尺量的方法检测。
7.5.5 梁柱节点的牛腿、连接腹板和加强环的尺寸,可用钢尺检测,其中加强环的设置与尺寸应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的规定评定。
7.5.6 钢管拼接组装的偏差的检测可分为纵向弯曲、椭圆度、管端不平整度、管肢组合误差和缀件组合误差等项目。其检测方法和评定指标可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的规定执行。
7.5.7 钢管柱的安装偏差检测分为立柱轴线与基础轴线偏差、柱的垂直度等项目,其检测方法和评定指标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确定。
8.1.1 本章适用于木结构与木构件质量或性能的检测。
8.1.2 木结构的检测可分为木材性能、木材缺陷、尺寸与偏差、连接与构造、变形与损伤和防护措施等项工作。
8.2.1 木材性能的检测可分为木材的力学性能、含水率、密度和干缩率等项目。
8.2.2 当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时或树种和产地判别不清时,可取样检测木材的力学性能,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8.2.3 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涉及到的木材力学性能可分为抗弯强度、抗弯弹性模量、顺纹抗剪强度、順纹抗压强度等检测项目。
8.2.4 木材的强度等级,应按木材的弦向抗弯强度试验情况确定;木材弦向抗弯强度取样检测及木材强度等级的评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抽取3根木材,在每根木材上截取3个试样;
2 除了有特殊检测目的之外,木材试样应没有缺陷或损伤;
3 木材试样应取自木材髓心以外的部分;取样方式和试样的尺寸应符合《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 1936.1的要求;
4 抗弯强度的测试,应按《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 1936.1 的规定进行,并应将测试结果折算成含水率为12%的数值;木材含水率的检测方法,可参见本节第8.2.5条~第8.2.7条。
5 以同一构件3个试样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取3个代表值中的最小代表值按表8.2.4评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表8.2.4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
木材种类 |
针 叶 材
|
阔 叶 材
|
强度等级
|
TC11
|
TC13
|
TC15
|
TC17
|
TB11
|
TB13
|
TB15
|
TB17
|
TB20
|
检验结果的最低强度值(N/mm2)
不得低于
|
44
|
51
|
58
|
72
|
58
|
68
|
78
|
88
|
98
|
6 当评定的强度等级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取《木结构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为最终评定等级。
7 对于树种不详的木材,可按检测结果确定等级,但应采用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8 木材强度的设计指标,可依据评定的强度等级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确定。
8.2.5 木材的含水率,可采用取样的重量法测定,规格材可用电测法测定。
8.2.6 木材含水率的重量法测定,应从成批木材中或结构构件的木材的检测批中随机抽取5根,在端头200mm处截取20mm厚的片材,再加工成20mm×20mm×20mm的5个试件;应按《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 1931的规定进行测定。以每根构件5个试件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木材的含水率测定值的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胶合木不应大于15%。
8.2.7 木材含水率的电测法使用电测仪测定,可随机抽取5根构件,每根构件取3个截面,在每个截面的4个周边进行测定。每根构件3个截面4个周边的所测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测定值,5根构件的含水率代表值中的最大值应符合规格材含水率不应大于20%的要求。
8.3.1 木材缺陷,对于圆木和方木结构可分为木节、斜纹、扭纹、裂缝和髓心等项目;对胶合木结构,尚有翘曲、順弯、扭曲和脱胶等检测项目;对于轻型木结构尚有扭曲、横弯和順弯等检测项目。
8.3.2 对承重用的木材或结构构件的缺陷应逐根进行检测。
8.3.3 木材木节的尺寸,可用精度为1mm的卷尺量测,对于不同木材木节尺寸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木、板材、规格材的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量测。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可量测较长方向的尺寸,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可不量测。
2 原木的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量测,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可不量测。
8.3.4 木节的评定,应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执行。
8.3.5 斜纹的检测,在方木和板材两端各选1m材长量测三次,计算其平均倾斜高度,以最大的平均倾斜高度作为其木材的斜纹的检测值。
8.3.6 对原木扭纹的检测,在原木小头1m材上量测三次,以其平均倾斜高度作为扭纹检测值。
8.3.7 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的翘曲、扭曲、横弯和順弯,可采用拉线与尺量的方法或用靠尺与尺量的方法检测;检测结果的评定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相关规定进行。
8.3.8 木结构的裂缝和胶合木结构的脱胶,可用探针检测裂缝的深度,用裂缝塞尺检测裂缝的宽度,用钢尺量测裂缝的长度。
8.4.1 木结构的尺寸与偏差可分为构件制作尺寸与偏差和构件的安装偏差等。
8.4.2 木结构构件尺寸与偏差的检测数量,当为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时,应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执行;当为既有木结构性能检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样检测时,抽样数量可按本标准表3.3.13确定。
8.4.3 木结构构件尺寸与偏差,包括桁架、梁(含檩条)及柱的制作尺寸,屋面木基层的尺寸,桁架、梁、柱等的安装的偏差等,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建议的方法进行检测。
8.4.4 木构件的尺寸应以设计图纸要求为准,偏差应为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的偏差,尺寸偏差的评定标准,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8.5.1 木结构的连接可分为胶合、齿连接、螺栓连接和钉连接等检测项目。
8.5.2 当对胶合木结构的胶合能力有疑义时,应对胶合能力进行检测;胶合能力可通过对试样木材胶缝順纹抗剪强度确定。
8.5.3 当工程尚有与结构中同批的胶时,可检测胶的胶合能力,其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被检验的胶在保质期之内;
2 用与结构中相同的木材制备胶合试样,制备工艺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胶合工艺的要求;
3 检验一批胶至少用两个试条,制成八个试件,每一试条各取两个试件作干态试验,两个作湿态试验;
4 试验方法,应按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进行;
5 承重结构用胶的胶缝抗剪强度不应低于表8.5.3的数值。
表8.5.3 对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能力最低要求
试件状态 |
胶缝顺纹抗剪强度值(N/mm2)
|
红松等软木松
|
栎木或水曲柳
|
干态
湿态
|
5.9
3.9
|
7.8
5.4
|
6 若试验结果符合表8.5.3的要求,即认为该试件合格,若试件强度低于表8.5.3所列数值,但其中木材部分剪坏的面积不少于试件剪面的75%,则仍可认为该试件合格。若有一个试件不合格,须以加倍数量的试件重新试验,若仍有试件不合格,则该批胶被判为不能用于承重结构。
8.5.4 当需要对胶合构件的胶合质量进行检测时,可采取取样的方法,也可采取替换构件的方法;但取样要保证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替换构件的胶合质量应具有代表性。胶合质量的取样检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加工成符合第8.5.3条要求的试样时,试样数量、试验方法和胶合质量评定,可按第8.5.3条的规定执行;
2 当不能加工成符合第8.5.3条要求的试样时,可结合构件胶合面在构件中的受力形式按相应的木材性能试验方法进行胶合质量检测,试样数量和试样加工形式宜符合相应木材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当测试得到的破坏形式是木材破坏时,可判定胶合质量符合要求,当测试得到的破坏形态为胶合面破坏时,宜取胶合面破坏的平均值作为胶合能力的检测结果。但在检测报告中,应对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适用范围予以说明。
3 必要时,可核查胶合构件木材的品种和是否存在树脂溢出的现象。
8.5.5 齿连接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压杆端面和齿槽承压面加工平整程度,用直尺检测;压杆轴线与齿槽承压面垂直度,用直角尺量测;
2 齿槽深度,用尺量测,允许偏差±2mm;偏差为实测深度与设计图纸要求深度的差值;
3 支座节点齿的受剪面长度和受剪面裂缝,对照设计图纸用尺量,长度负偏差不应超过10mm;当受剪面存在裂缝时,应对其承载力进行核算;
4 抵承面缝隙,用尺量或裂缝塞尺量测,抵承面局部缝隙的宽度不应大于1mm且不应有穿透构件截面宽度的缝隙;当局部缝隙不满自要求时,应核查齿槽承压面和压杆端部是否存在局部破损现象;当齿槽承压面与压杆端部完全脱开(全截面存在缝隙),应进行结构杆件受力状态的检测与分析;
5 保险螺栓或其他措施的设置,螺栓孔等附近是否存在裂缝;
6 压杆轴线与承压构件轴线的偏差,用尺量。
8.5.6 螺栓连接或钉连接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螺栓和钉的数量与直径;直径可用游标卡尺量测;
2 被连接构件的厚度,用尺量测;
3 螺栓或钉的间距,用尺量测;
4 螺栓孔处木材的裂缝、虫蛀和腐朽情况、,裂缝用塞尺、裂缝探针和尺量测;
5 螺栓、变形、松动、锈蚀情况,观察或用卡尺量测。
8.6.1 木结构构件损伤的检测可分为木材腐朽、虫蛀、裂缝、灾害影响和金属件的锈蚀等项目;木结构的变形可分为节点位移、连接松弛变形、构件挠度、侧向弯曲矢高、屋架出平面变形、屋架支撑系统的稳定状态和木楼面系统的振动等。
8.6.2 木结构构件虫蛀的检测,可根据构件附近是否有木屑等进行初步判定,可通过锤击的方法确定虫蛀的范围,可用电钻打孔用内窥镜或探针测定虫蛀的深度。
8.6.3 当发现木结构构件出现虫蛀现象时,宜对构件的防虫措施进行检测。
8.6.4 木材腐朽的的检测,可用尺量测腐朽的范围,腐朽深度可用除去腐朽层的方法量测。
8.6.5 当发现木材有腐朽现象时,宜对木材的含水率、结构的通风设施、排水构造和防腐措施进行核查或检测。
8.6.6 火灾或侵蚀性物质影响范围和影响层厚度的检测,可参照本章第8.6.2条的方法测定。
8.6.7 当需要确定受腐朽、灾害影响木材强度时,可按本章第2节的相关规定取样测定,木材强度降低的幅度,可通过与未受影响区域试样强度的比较确定。在检测报告中应对试验方法及适用范围予以必要的说明。
8.6.8 木结构和构件变形及基础沉降等项目,可分别用本标准第4.6.2条、第4.6.3条和第4.6.4条提供的方法进行检测。
8.6.9 木楼面系统的振动,可按本标准附录E中提出的相应方法检测振动幅度。
8.6.10 必要时可,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等标准的要求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检测木结构的防虫、防腐和防火措施。
A.0.1 结构混凝土冻伤情况的分类、各类冻伤的定义、特点、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见下表:
附表A.0.1 结构混凝土冻伤类型及检测项目与检测方法
混凝土冻伤类型 |
定 义
|
特 点
|
检验项目
|
采用方法
|
混凝土早期冻伤
|
立即冻伤
|
新拌制的混凝土,若入模温度较低且接近于混凝土冻结温度时则导致立即冻伤
|
内外混凝土冻伤基本一致
|
受冻混凝土强度
|
取芯法或超声回弹综合法
|
预养冻伤
|
新拌制的混凝土,若入模温度较高,而混凝土预养时间不足,当环境温度降到混凝土冻结温度时则导致预养冻伤
|
内外混凝土冻伤不一致,内部轻微,外部较严重
|
1.外部损伤较重的混凝土厚度及
强度;
2.内部损伤轻微的混凝土强度
|
外部损伤较重
的混凝土厚度可通过钻出芯样的湿度变化来检测,也可采用超
声法
|
混凝土冻融损伤
|
成熟龄期后的混凝土,在含水的情况下,由于环境正负温度的交替变化导致混凝土损伤
|
A.0.2 结构混凝土冻伤类型的判别可根据其定义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判别。必要时,也可从结构上取样,通过分析冻伤和未冻伤混凝土的吸水量、湿度变化等试验来判别。
A.0.3 混凝土冻伤检测的操作,应分别参照钻芯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和超声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方法标准进行。
B.0.1 本检测方法适用于判定f-CaO对混凝土质量的影响。
B.0.2 f-CaO对混凝土质量影响的检测可分为现场检查、薄片沸煮检测和芯样试件检测等。
B.0.3 现场检查:可通过调查和检查混凝土外观质量(有无开裂、疏松、崩溃等严重破坏症状)初步确定f-CaO对混凝土质有量影响的部位和范围。
B.0.4 在初步确定有f-CaO对混凝土质量有影响的部位上钻取混凝土芯样,芯样的直径可为70mm~100mm,在同一部位钻取的芯样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同一批受检混凝土至少应取得上述混凝土芯样三组。
B.0.5 在每个芯样上截取一个无外观缺陷的10mm厚的薄片试件,同时将芯样加工成高径比为1.0的芯样试件,芯样试件的加工质量应符合《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的要求。
B.0.6 试件的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薄片沸煮检测,将薄片试件放入沸煮箱的试架上进行沸煮,沸煮制度应符合B.0.7条的规定。对沸煮过的薄片试件进行外观检查。
2 芯样试件检测,将同一部位钻取的2个芯样试件中的1个放入沸煮箱的试架上进行沸煮,沸煮制度应符合B.0.7条的规定。对沸煮过的芯样试件进行外观检查。将沸煮过的芯样试件晾置3天,并与未沸煮的芯样试件同时进行抗压强度测试。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测试应符合《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的规定。按式( B.0.6 )计算每组芯样试件强度变化的百分率ξcor:,并计算全部芯样试件抗压强度变换百分率的平均值ξcor,m。
ξcor = ( fcor-f*cor) / fcor×100 ( B.0.6 )
式中 ξcor——芯样试件强度变化的百分率;
fcor—— 未沸煮芯样试件抗压强度;
f*cor—— 同组沸煮芯样试件抗压强度。
B.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f-CaO对混凝土质量有影响:
1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沸煮试件(包括薄片试件和芯样试件)出现开裂、疏松或崩溃等现象;
2 芯样试件强度变化百分率平均值ξcor,m>30%;
3 仅有一个薄片试件出现开裂、疏松或崩溃等现象,并有一个ξcor>30%。
B.0.8 沸煮制度,调整好沸煮箱内的水位,使能保证在整个沸煮过程中都超过试件,不需中途添补试验用水,同时又能保证在30min±5min内升至沸腾。将试样放在沸煮箱的试架上,在30min±5min内加热至沸,恒沸6h,关闭沸煮箱自然降至室温。
C.0.1 本方法适用于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C.0.2 试样制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将混凝土试样(芯样)破碎,剔除石子;
2 将试样缩分至30g,研磨至全部通过0.08mm的筛;
3 用磁铁吸出试样中的金属铁屑;
4 试样置烘箱中于105~110℃烘至恒重,取出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C.0.3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测定所需仪器如下:
1 酸度计或电位计:应具有0.1pH单位或10mV的精确度;
精确的实验应采用具有0.02pH单位或2mV精确度;
2 216型银电极;
3 217型双盐桥饱和甘汞电极;
4 电磁搅拌器:
5 电震荡器;
6 滴定管(25mL);
7 移液管(10mL)。
C.0.4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测定所需试剂如下:
1 硝酸溶液(1+3);
2 酚酞指示剂(10g/L);
3 硝酸银标准溶液;
4 淀粉溶液。
C.0.5 硝酸银标准溶液的配制:称取1.7g硝酸银(称准至0.0001g),用不含C1-的水溶解后稀释至1L,混匀,贮于棕色瓶中。
C.0.6 硝酸银标准溶液按下述方法标定:
1 称取于500~600℃烧至恒重的氯化钠基准试剂0.6g(称准至0.0001g),置于烧杯中,用不含Cl-的水熔解,移人100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摇匀;
2 用移液管吸取25mL氯化钠溶液于烧杯中,加水稀释至50mL,加10mL淀粉溶液(10g/L),以216型银电极作指示电极,217型双盐桥饱和甘汞电极作参比电极,用配制好的硝酸银溶液滴定,按GB/T 9725-1988中6.2.2条的规定.以二极微商法确定硝酸银溶液所用体积;
3 同时进行空白试验;
4 硝酸银溶液的浓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 C(AgNO3)——硝酸银标准溶液之物质的量浓度,moL/L;
m(NaCl)——氯化钠的质量,g;
V1——硝酸银标准溶液之用量,mL;
V2——空白试验硝酸银标准溶液之用量,mL;
0.05844——氯化钠的毫摩尔质量,g/mmoL。
C.0.7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按下述方法测定:
1 称取5g试样(称准至0.0001g),置于具塞磨口锥形瓶中,加入250.0mL水,密塞后剧烈振摇3~4min,置于电震荡器上震荡浸泡6h,以快速定量滤纸过滤;
2 用移液管吸取50mL滤液于烧杯中,滴加酚酞指示剂2滴,以硝酸溶液(1+3)滴至红色刚好褪去,再加10mL淀粉溶液(10g/L),以216型银电极作指示电极,217型双盐桥饱和甘汞电极作参比电极,用标准硝酸溶液滴定,并按GB/T 9725-1988中6.2.2条的规定,以二级微商法确定硝酸银溶液所用体积;
3 同时进行空白试验;
4 氯离子含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W(Cl-)——混凝土中氯离子之质量百分数;
C(AgNO3)——硝酸银标准溶液之物质的量浓度,mol/L;
V1-——硝酸银标准溶液之用量,mL;
V2——空白试验硝酸银标准溶液之用量,mL;
0.03545——氯离子的毫摩尔质量,g/mmoL;
ms——混凝土试样的质量,g。
D.0.1 钢筋锈蚀状况的检测可根据测试条件和测试要求选择剔凿检测方法、电化学测定方法、或综合分析判定方法。
D.0.2 钢筋锈蚀状况的剔凿检测方法,剔凿出钢筋直接测定钢筋的剩余直径。
D.0.3 钢筋锈蚀状况的电化学测定方法和综合分析判定方法宜配合剔凿检测方法的验证。
D.0.4 钢筋锈蚀状况的电化学测定可采用极化电极原理的检测方法,测定钢筋锈蚀电流和测定混凝土的电阻率,也可采用半电池原理的检测方法,测定钢筋的电位。
D.0.5 电化学测定方法的测区及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构件的环境差异及外观检查的结果来确定测区,测区应能代表不同环境条件和不同的锈蚀外观表征,每种条件的测区数量不宜少于3个。
2 在测区上布置测试网格,网格节点为测点,网格间距可为200㎜×200㎜、300㎜×300㎜或200㎜×lO0㎜等,根据构件尺寸和仪器功能而定。测区中的测点数不宜少于20个。测点与构件边缘的距离应大于50㎜。
3 测区应统一编号,注明位置,并描述其外观情况。
D.0.6 电化学检测操作应遵守所使用检测仪器的操作规定,并应注意:
1 电极铜棒应清洁、无明显缺陷;
2 混凝土表面应清洁,无涂料、浮浆、污物或尘土等,测点处混凝土应湿润;
3 保证仪器连接点钢筋与测点钢筋连同;
4 测点读数应稳定,电位读数变动不超过2mV;同一测点同一枝参考电极重复读数差异不得超过10 mV,同一测点不同参考电极重复读数差异不得超过20 mV;
5 应避免各种电磁场的干扰;
6 应注意环境温度对测试结果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修正。
D.0.7 电化学测试结果的表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一定的比例绘出测区平面图,标出相应到点位置的钢筋锈蚀电位,得到数据阵列;
2 绘出电位等值线图,通过数值相等各点或内插各等值点绘出等值线,等值线差值宜为10OmV。
D.0.8 电化学测试结果的判定可参考下列建议。
1 钢筋电位与钢筋锈蚀状况的判别见表D.0.8-1。
表D.0.8-1 钢筋电位与钢筋锈蚀状况判别
序号 |
钢筋电位状况(mV)
|
钢筋锈蚀状况判别
|
1
|
-350~ -500
|
钢筋发生锈蚀的概率为95%
|
2
|
-200~ -350
|
钢筋发生锈蚀的概率为50%,可能存在坑蚀现象
|
3
|
-200或高于-200
|
无锈蚀活动性或锈蚀活动性不确定,锈蚀概率5%
|
2 钢筋锈蚀电流与钢筋锈蚀速率及构件损伤年限的判别见表D.0.8-2。
表D.0.8-2 钢筋锈蚀电流与钢筋锈蚀速率和构件损伤年限判别
序号 |
锈蚀电流Icorr(μA/cm2)
|
锈蚀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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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层出现损伤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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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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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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钝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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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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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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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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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锈蚀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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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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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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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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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锈蚀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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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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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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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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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锈蚀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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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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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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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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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高锈蚀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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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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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混凝土电阻率与钢筋锈蚀状况判别见表D.0.8-3。
表D.0.8-3 混凝土电阻率与钢筋锈蚀状态判别
序号 |
混凝土电阻率(kΩ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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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锈蚀状态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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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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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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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不会锈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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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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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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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锈蚀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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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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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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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活化时,可出现中高锈蚀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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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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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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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阻率不是锈蚀的控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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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9 综合分析判定方法,检测的参数可包括裂缝宽度、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混凝土中有害物质含量以及混凝土含水率等,根据综合情况判定钢筋的锈蚀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