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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通风和照明设计
4.2.1 钢结构住宅的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室内采光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斜屋顶下可居住空间的采光应符合现行协会标准《斜屋顶下可居住空间技术规程》CECS 123的规定;房间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4.2.2 钢结构住宅的照度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4.2.3 钢结构住宅电气设计和装修设计应按家居的合理定位布置普通照明,符合照度标准,并为局部照明设置插座。 4.2.4 钢结构住宅的照明宜选用光效高、光色适宜的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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